(2016)陕05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秋芳与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赵某某70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办案人员曾多次到西安调查被执行人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发现西安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无具体办公场所,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其法定代表人蔡晶多年前已离开该公司,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确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审 判 员 李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