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代方全与王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方全,王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94号原告代方全,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代理人刘秀贵,枣阳市太平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辩论,参加诉讼、参加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王华成,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健,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方全与被告王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代方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健的起诉。本院认为:代方全申请撤回对王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方全撤回对王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代方全负担。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