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邓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307刑初12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欣,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被行政拘留三日。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欣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2015年4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芳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欣在其经营的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某社区一楼喜洋洋便利店内通过手机微信和书写纸质六合彩单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水牟利。2015年12月26日21时15分许,邓某欣在涉案便利店内为黄某文书写六合彩单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六合彩单据38张。经统计,从邓某欣手机内提取的六合彩下单信息的下单总额为人民币52281元,现场提取的38张六合彩单的下单金额为人民币5634元。邓某欣共抽水牟利约人民币1万元。2016年1月28日,因小孩无人照顾,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欣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欣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欣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小孩有病,需要照顾,希望轻判。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文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欣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欣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蓉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安首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