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振和与韩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和,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和,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韩艳,女,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3委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振和与被执行人韩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民终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