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和志光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第3795号罪犯和志光,男,纳西族,1954年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维西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8)迪法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志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88324.01元。宣判后,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8)云高刑复字第1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0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李俊莹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燕、崔晓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和志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和志光系老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七年零八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5月18日止。罪犯和志光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和志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和志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