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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李国锋、刘镇华、黄洪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李国锋,刘镇华,黄洪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镇泷洲南路**号。负责人邓荣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检,男,49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广新,男,47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职员。被告李国锋,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加益镇。被告刘镇华,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加益镇。被告黄洪泉,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加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李国锋、刘镇华、黄洪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自行还清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锦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