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安徽西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安徽西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鑫山置业有限公司,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何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西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繁昌县鑫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何爱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西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鑫山置业有限公司、南陵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何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无法处置,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及银行等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洪审判员 杨非凡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