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黄某、丁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丁某,王某,杨某,熊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终4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无业。2015年8月31日因寻衅滋事、吸毒被行政拘留20日,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31被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丁某,无业。2015年8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2015年8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无业。2015年8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熊某,无业。2015年8月31日因寻衅滋事、吸毒被行政拘留20日,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丁某、王某、杨某、熊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鄂11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以“原判正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