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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胜权与郭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权,郭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836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权被执行人郭建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权与被执行人郭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800号民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化肥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储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