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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郎溪县正德电器经营部与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正德电器经营部,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773-1号原告:郎溪县正德电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石佛山路建材市场21幢B101-1、2号,组织机构代码L5284737-X。经营者:吴磊,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代理人:邹敏,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06520249-8。法定代表人:马艳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正德电器经营部诉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兵涉嫌刑事犯罪,尚在侦查羁押期间,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贺燕审 判 员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雪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