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执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谢伟与常州市敦雅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伟,常州市敦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字第01806号申请执行人谢伟。委托代理人吕红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敦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严小乙,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谢伟与常州市敦雅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州市敦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谢伟车辆租赁费用13400元。常州市敦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谢伟返还车牌号为苏D×××××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如返还不能,则赔偿车辆损失647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州市敦雅商贸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查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钟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小燕代理审判员 周 海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