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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382号原告沈某,女。被告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娅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