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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与被告杜成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杜成雄,陈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749号原告李艳。委托代理人李爱兰。被告杜成雄。被告陈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杜成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退还原告李艳1200元,下剩4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绥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