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与被告杜成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杜成雄,陈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749号原告李艳。委托代理人李爱兰。被告杜成雄。被告陈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杜成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退还原告李艳1200元,下剩4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绥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