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53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2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