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海兵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杨海兵。上诉人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天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力公司在原审诉称:2015年6月3日,鸿石公司与当涂县公路管理局就当涂县2015年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鸿石公司向当涂县公路管理局提交履约保证金76万元后,合同生效。在鸿石公司承诺将此项目交给天力公司以内部承包形式承包施工的情况下,天力公司按鸿石公司要求,于2015年6月3日将76万元汇至鸿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杨海兵个人账户,用作鸿石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来源。鸿石公司以内部承包形式将案涉工程交给天力公司施工,现基本完工。2015年7月2日,双方补签内部承包合同。2015年6月24日,当涂县公路管理局将履约保证金76万元返还至鸿石公司账户,天力公司多次要求鸿石公司和杨海兵返还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鸿石公司和杨海兵立即归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7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审认为:被告鸿石公司通过投标承包了当涂县2015年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X012新黄路工程,并与当涂县公路管理局约定交纳76万元履约保证金。但该76万元实际由原告交付给被告杨海兵,再由被告鸿石公司交付给当涂县公路管理局。此后,被告鸿石公司将中标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原告施工,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第2.5.2.(5)项约定了履约保证金退付事宜。后当涂县公路管理局将上述76万元退还给被告鸿石公司,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因本案系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鸿石公司针对管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鸿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案并非因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发生的争议,合同亦未就案涉履约保证的缴退事宜作出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内容和方式第2.5.2(5)项中约定了履约保证金退付情形,双方关于76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争议亦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当涂县境内,故应由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妹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韩贞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小庆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