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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天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俊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天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俊斌,黎远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天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电子科技生态园。法定代理人苏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罗俊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俊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黎远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俊斌、黎远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认:一、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35314.5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后续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另计);二、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64483.04元;三、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3万元;四、罗俊斌、黎远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42703.75元由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俊斌、黎远坚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工作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忠友审 判 员  林 青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鹏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