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景豪与田明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豪,田明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271号原告陈景豪,男,出生于1983年5月13日,汉族。被告田明阳,男,出生于1971年1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豪诉被告田明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景豪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景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景豪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