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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景豪与田明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豪,田明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271号原告陈景豪,男,出生于1983年5月13日,汉族。被告田明阳,男,出生于1971年1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豪诉被告田明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景豪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景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景豪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