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穆占萍与丁伟,李新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君二手车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占萍,丁伟,李新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君二手车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907号原告:穆占萍,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郭春江,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伟,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盛新,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斌,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民,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盛新,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斌,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君二手车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通汇二手车交易市场****号。负责人:马伟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君二手车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占萍与被告丁伟、李新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君二手车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穆占萍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占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占萍撤回起诉。原告穆占萍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标的,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穆占萍预交6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占萍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穆占萍。审判员 杨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迪丽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