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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白宣魁与长春市侯丽萍风湿骨病中医医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宣魁,长春市侯丽萍风湿骨病中医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946号原告白宣魁,男,1961年9月11日,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侯丽萍风湿骨病中医医院,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于传宝,院长。本院在审理白宣魁诉长春市侯丽萍风湿骨病中医医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宣魁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宣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