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方平与被执行人南昌海川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方平,南昌海川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方平,男,汉族,住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南昌海川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75677303-8。法定代表人,周军。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45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昌海川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海川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徐传国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