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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与张凤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张凤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113号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是天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清,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