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高琴与高述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琴,高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71号申请执行人高琴,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四团。被执行人高述兵,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农五师八十四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琴与被执行人高述兵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27272元,未执结标的额127272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高述兵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出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兵五民终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