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执第295号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