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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炳建与陈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军,黄炳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军,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南平市监察局干部,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炳建,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光泽县灯泡厂退休干部,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宫一兵,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军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军的委托代理人郭金虎、被上诉人黄炳建的委托代理人宫一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天智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李清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素珍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