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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池州市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仁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仁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205号原告:池州市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义节。被告:周仁年。委托代理人:程辉,铜陵县老洲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池州市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仁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池州市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错误,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州市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全额退还池州市银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