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红岩与李赛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岩,李赛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12号原告孙红岩,男,住柘城县。被告李赛月,女,住柘城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红岩与被告李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红岩负担。审 判 长 崔荣秀审 判 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书 记 员 邢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