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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红岩与李赛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岩,李赛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12号原告孙红岩,男,住柘城县。被告李赛月,女,住柘城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红岩与被告李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红岩负担。审 判 长  崔荣秀审 判 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书 记 员  邢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