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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朱俊生,中铁九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朱俊生,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1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锦州市延安路五段2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国军,该公司职工,住靖宇县花园口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俊生,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生,靖宇县检察院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国,宇松项目部综合部长,住靖宇县靖宇镇。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俊生、一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元,退还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 华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代理审判员  丛金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