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与吕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吕义,谷丽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梓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义,住绥棱县。原审第三人谷丽娜,住绥棱县厦门花园E区。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5元,由上诉人绥棱县启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