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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朱九成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九成,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朱九成,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朱九成与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9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九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字第10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超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