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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朱万林与罗利刚、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林,罗利刚,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朱万林,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合江县。被告罗利刚,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兴文县。被告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朱万林与被告罗利刚、成都燎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系以合同签订地在泸州市江阳区为由诉至本院。但双方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原告也不能在限期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罗利刚系在泸州市江阳区签订。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