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字第05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05563号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8号2-3#。法定代表人徐渝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兵(特别授权),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达州市。被告胡婷,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