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明坤与黄立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坤,黄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坤。被执行人黄立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坤与被执行人黄立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858元,已执行108858元,未执行0元。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黄立华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金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