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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明坤与黄立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坤,黄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坤。被执行人黄立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坤与被执行人黄立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858元,已执行108858元,未执行0元。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黄立华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金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