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贺树平、贺新连与龙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树平,贺新连,龙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贺树平。申请执行人贺新连。被执行人龙志平。本院在执行贺树平、贺新连与龙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本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