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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贺树平、贺新连与龙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树平,贺新连,龙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贺树平。申请执行人贺新连。被执行人龙志平。本院在执行贺树平、贺新连与龙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本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杭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