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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洪翠兰、刘斌、朱菱花与被告梅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翠兰,刘斌,朱菱花,梅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61号原告:洪翠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刘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朱菱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胜利,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洪翠兰、刘斌、朱菱花与被告梅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张国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红、谢慧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江 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