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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01刑初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P20**号小型轿车由凯里市三棵树镇往凯里市区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行至黎炉线250km+800m处时,碰撞由万某驾驶的贵HQ23**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许某某作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后抽取许某某血样,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5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支付了被撞车辆的修车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延长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魏某某、万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及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贵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毒检字第146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撞车肇事,其行为已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撞车肇事,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庭审中,许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许某某是初次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晶审 判 员  杨凯鹏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