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李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英,李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581号原告:王月英。委托代理人:关世臣,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月英诉被告李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菲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月英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