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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355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淮滨县。被告符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2日生,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