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355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淮滨县。被告符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2日生,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