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字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153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谢某某,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