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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字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153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谢某某,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