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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晓河、徐小琴与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河,徐小琴,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河申请执行人徐小琴被执行人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河、徐小琴被执行人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出(2015)前民初字255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34423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扣押,案件正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255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