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7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徐德社与刘存义、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社,刘存义,黄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63号原告徐德社。被告刘存义。被告黄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社与被告刘存义、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社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存义、黄秀梅银行工资各10万元及查封刘存义名下的房产一套(邮电局房改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德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二、查封被告刘存义名下的房产一套。三、查封担保人王学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国税局房改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