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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泰兴某编织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泰兴某编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22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某编织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圆藤泰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泰兴某编织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