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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潘晓玲与梁弟初、蔡燕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玲,梁弟初,蔡燕梅,陈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潘晓玲,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224。被执行人:梁弟初,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17。被执行人:蔡燕梅,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45。被执行人:陈伟洪,男,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6099。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晓玲与被执行人梁弟初、蔡燕梅、陈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晓玲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潘晓玲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弟初、蔡燕梅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伟洪的存款、其他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三、上述第一、二项总额以55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