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13号原告吕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