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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13号原告吕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