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丽与王秀娟、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王秀娟,杨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701号原告王丽,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刘秀兰(系原告王丽母亲),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王秀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杨振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王秀娟、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王丽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闰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