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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丽与王秀娟、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王秀娟,杨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701号原告王丽,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刘秀兰(系原告王丽母亲),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王秀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杨振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王秀娟、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王丽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闰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