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建广、黄煜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广,黄煜琨,程伟进,刘建广,黄煜琨,程伟进,刘建广,黄煜琨,程伟进,刘建广,黄煜琨,程伟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广,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汊族,职工,住广西田阳县。被执行人黄煜琨,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程伟进,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林县。申请人刘建广与被执行人黄煜琨、程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14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煜琨、程伟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付款,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