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冯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414号罪犯冯军,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冯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石玉芳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书 记 员 刘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