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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与岳俊叶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执388号之一凤台县岳张集镇人民政府:你单位与岳俊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俊叶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