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二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范林辉、范银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范林辉,范银菊,黄山市徽州区永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342号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利,公司员工。被告:范林辉。被告:范银菊。系范林辉妻子。被告:黄山市徽州区永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范林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林辉、范银菊、黄山市徽州区永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范林辉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被告范林辉无法参与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罗 昱代理审判员 张 怡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