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庄建华与林国存、蒋青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建华,林国存,蒋青青,孙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建华,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高峰,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国存,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蒋青青,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孙碧海,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孙碧海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颐景园南区10幢601室房产,冻结被执行人孙碧海在浙江东和兴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65%的股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碧海达成执行和解协���,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故对被执行人孙碧海上述财产无继续查封、冻结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碧海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颐景园南区10幢601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碧海在浙江东和兴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65%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