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无业。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金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6日13时30分,被告人黄XX和王瑞瑞、孙志强(另案起诉)伙同隋文龙等人(均在逃),来到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西范村南1000余米处的中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河采油二矿采油35队官114-侧38井井场,阻挠正常施工,并殴打施工人员曹某等人,致曹某轻微伤,随后持砍刀等凶器将崔某驾驶的一辆宝马WBAKB210轿车打砸毁坏,经鉴定,该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94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损失189460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黄XX提出其并没有参与共同犯罪,对去实施打砸事先并不知情,跟王瑞瑞在一起是因为王瑞瑞叫其吃饭,而且其并没有驾车追赶车辆,也没有下车参与打人砸车行为,车辆损坏程度也没有那么严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11时许,王瑞瑞(另案处理)等人窜至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西范村南1000余米处的中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河采油二矿采油35队官114-侧38井井场,意图阻挠施工,后被人劝离。当日13时30分,王瑞瑞纠集了被告人黄XX及孙志强(另案处理)、隋文龙等人(均在逃)经预谋阻挠他人施工,并准备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再次赶赴该施工现场,由孙志强将施工现场的挖掘机司机武某带下车,后王瑞瑞、孙志强等人对施工人员曹某进行了殴打,致曹某轻微伤。在发现崔某驾驶的宝马WBAKB210轿车到施工现场附近后,王瑞瑞、孙志强、黄XX、隋文龙等人驾车进行了追堵,并持砍刀等凶器对该车进行了砍砸。经鉴定,宝马WBAKB210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946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崔某述称,2015年3月16日中午11点多,李某告诉他有人到现河采油厂采油35队官114-侧38井井场阻挠施工,他便给曹建东打电话问问情况。电话打通后阻挠施工的人把手机接过去了,对方自称是王瑞瑞,他便问王瑞瑞为什么阻挠施工,王瑞瑞称如果知道是他的活就给他面子了,随后李某去现场看了看情况,不知道双方说了什么,王瑞瑞带人走了。到了下午1点30分,曹建东给他打电话称阻挠施工的人又来了,并把曹建东往车外拉,他听见手机里有人争吵,曹建东称其只是干活的,不让干就停下,别动手打他。他便驾驶张某的宝马730i轿车拉着刘壮壮等三人一起去了现场,他们赶到现场附近时发现曹建东的黑色景程轿车停在南北公路西侧的土路上,有七八个小伙子站在车旁,其中四五个人正对躺在地上的曹建东拳打脚踢,他看对方人多便开车往南行驶。走到采油35队西侧十字路口时,他怕曹建东被这些人打坏了,便调头回去看看情况。这时那几个人驾驶一辆黑色和一辆银色的两辆轿车追上并堵住他,这些人停车后在两辆车的车厢内拿出五六把大砍刀对着他驾驶的宝马车一阵乱砍,这些人砍了约十分钟后驾车从十字路口向东走了。他们下车后发现车身、车灯、车玻璃都被砍坏了,便没动车,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让挖掘机司机驾驶黑色景程轿车将曹建东送去医院救治。当时在场的王瑞瑞一伙人他大部分都认识,有王瑞瑞、隋文龙、隋海建、黄XX,还有三四个东北小伙子,王瑞瑞驾驶鲁E×××××号黑色现代悦动轿车,隋文龙坐在副驾驶,后排有两三个人,黄XX驾驶鲁E×××××号银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他没注意谁坐在这辆车上。2、被害人曹某述称,2015年3月14日左右,李某承揽了一个给现河采油二矿三十五队平泥浆池的活,要用他的挖掘机干活,他同意了。同年3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他带着司机开着挖掘机到现河采油二矿三十五队队部北边的一条进井路上干活,刚干了二十来分钟,西范村的王瑞(指王瑞瑞)和东隋村的两个小伙子开着两辆车到工地上不让他们干活,他便让司机把挖掘机停了,李某跟王瑞说了说,王瑞和东隋村的两个小伙子便都走了。他们中午吃饭后回到工地继续干活,下午1点25分,王瑞和东隋村的两个小伙子带着四五个小伙子开着三辆车来到工地上,王瑞让他停了工。东隋村戴眼镜的那个小伙子跟王瑞说了会话后,东隋村的那两个小伙子便向他冲了过来,戴眼镜的小伙子搂着他脖子把他摔倒在地,然后这两个小伙子对他的头部拳打脚踢,他一下就被打晕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就被送到中心医院了。东隋村的那两个小伙子中长的挺壮的那个叫“建建“,他被打晕后不知道是否有其他人打他。二、证人证言1、证人武某证实,2015年3月16日11点多,有三个当地口音的小伙子开了一辆白色轿车到官114-侧38井场找曹建东,并把他从挖掘机上喊下来不让他们施工,具体原因他不知情。曹建东给雇主“琪琪”(指崔某)打电话说了情况后,他们继续在井场施工一直到12点多。下午1点多,曹建东开车带着他到井场继续干活,曹建东把黑色景程轿车停在官114-侧34井进井场的路口西侧,车头朝东停着,曹建东在车上坐着,他在官114-38井井场开挖掘机继续施工。下午1点30分,有一辆黑色小轿车和一辆银灰色小轿车从井场北边小公路过来,停在黑色景程轿车的东侧公路上,下来七八个小伙子。这些人下车后就站在他车跟前,其中一个小伙子拿了一截砖头走到挖掘机跟前让他下车,并问他是谁让他干的,他称是老板让干的。这些人便把他从挖掘机上叫到黑色景程轿车旁边,他坐在景程车的副驾驶位置,曹建东坐在驾驶位置。那些小伙子回到了那两辆车旁边站着,过了大概有十分钟时间,有三四个小伙子过来把曹建东从雪佛兰轿车上拽下来用拳脚击打曹建东的头部和身体,其中就有叫他下车的那个小伙子。他想下车去帮曹建东,但又过来一个较胖的小伙子过来拦着他并打了他一耳光。这些人打了曹建东两三分钟,并称“不让你们施工,还敢施工”。过了两三分钟,雇主“琪琪”开着一辆宝马轿车带着几个人从北边小公路过来,可能是发现人很多,“琪琪”没有停车直接往南行驶,在采油35队西边的十字路口调头后往北走,刚走了没多远就被那七八个人开的两辆车追上堵住,那些人下车后用砍刀、木棒等凶器打砸宝马轿车。“琪琪”等人没有下车,那七八个人打砸了三四分钟后就开车从采油35队十字路口向东走了。对方银灰色的小轿车车牌号好像是鲁E×××××,曹建东还有个名字叫曹某。2、证人李某证实,2015年年初,他和崔某一起在西范村大队承包了在现河采油厂二矿三十五队平泥浆池的工程,之后他通过崔某雇佣了曹某的挖掘机干活。3月中旬,曹某带着挖掘机开始干活,但是过了几天的一天快中午的时候,他接到了曹某的电话,曹某称有几个小孩过去把活停了。他接着就去了干活的地方,王瑞瑞带着三个小孩迎着他走了过来,他问王瑞瑞谁让他过来的,王瑞瑞称没人让他过来,并称自己没事做,想找个事情挣点钱花。他告诉王瑞瑞平泥浆池的工程是通过西范村大队承包的,并拨通了村主任的电话让村主任跟王瑞瑞说了说。后来他跟王瑞瑞说要请王瑞瑞他们吃个饭或者买两条烟给王瑞瑞,王瑞瑞答应的很好并带着三个小孩离开了。王瑞瑞他们走后,他带着曹某还有挖掘机司机武某吃午饭后把他们送到了施工的地方,之后他回家把手机放在家里充电并出去喝茶了。他回家后看到有曹某的未接来电,便给曹某回了电话,曹某称被之前来的小孩打了,崔某的车也被砸了。3、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3月16日11点左右,崔某称要带朋友去牛庄吃饭,并借了他的宝马730Li轿车。当天中午一两点左右,崔某给他打电话称车被人砸了,他到现场去看到汽车的前引擎盖、天窗玻璃、前挡风玻璃、两侧车门及车窗玻璃、车后备箱盖、后挡风玻璃、车尾灯都被不同程度破坏了。崔某负责维修了他的车,他不知道具体花了多少钱。4、证人王某证实,2012年9月份,他将位于胜南社区阳城小区12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子出租给了隋延峰,他们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是一年一签,隋延峰一直租着这处房子。头两年都是隋延峰用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租的,后来用黄XX的身份证复印件续签了租房合同,但合同上留的是隋延峰的名字和手机号码。隋延峰租下房子后里面住的人员不很固定,大部分是东北口音的小伙子。2015年4月7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房子里搜出来的二十四把砍刀、一把匕首、一把斧头和一台微型计算机主机都不是他的,他不知道是谁的。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7日对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胜南社区阳城小区12号楼1单元502室进行了搜查,在该处扣押了24把砍刀、1把匕首、1把斧头、一台微型计算机主机。2、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砍刀、匕首、斧头等物品予以拍照记录,并对涉案被打砸宝马车辆的外部破坏状况予以拍照记录。3、伤情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曹某面部和头部伤情予以了拍照记录。四、书证1、机动车行驶证证实,鲁B×××××号宝马WBAKB210轿车所有人为詹元发,注册日期为2010年8月27日。2、车辆买卖合同证实,2014年12月10日,张某在陶永强处购买了鲁B×××××号宝马WBAKB210轿车。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9月8日,王某将阳城小区12号楼东单元五楼西户出租给隋延峰。五、鉴定意见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宝马730Li轿车的损失价格为189460元。2、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曹某所受损伤系轻微伤。六、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崔某辨认,王瑞瑞、隋文龙、黄XX、孙志强均参与了打砸其驾驶的宝马轿车;经孙志强辨认,黄XX、隋文龙、王瑞瑞均为伙同其殴打现场施工人员和砍坏崔某驾驶的宝马轿车的人员;经曹某辨认,王瑞瑞、孙志强、隋文龙、黄XX、薛成云均对其实施了殴打;经武某辨认,孙志强参与了殴打曹某并打砸宝马轿车。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实,2015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对位于现河采油厂采油二矿采油35队官114-侧38井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对案发现场所处周边环境和具体位置予以记录,并对宝马轿车的概况进行了拍照提取。七、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同案犯王瑞瑞归案后供称,2015年3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他在西范村出来往西城走,在路上看到他们村南边那口油井上有一台挖掘机在干活。中午12点左右,他在西城碰见了东北人“黑子”以及另外两个东北小伙子,他便开车拉上他们一起去吃饭,后又在友谊服装城那里拉上了孙志强。他开车拉着这些人准备到牛庄那里的蓝海酒店吃饭,在路上他联系并叫黄XX和隋文龙一起去吃饭。他驾车至牛庄车站那里看到黄XX的车在西四路路边停着,便让孙志强上了黄XX的车。他想起村南边井场上干活的那台挖掘机,便想过去问问是谁让他们在那里干活,于是就开车过去,黄XX也开车跟着过去了。他们在油井西侧的公路东边停下车,当时油井东侧有一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他看到进井路上停着一辆黑色轿车,车边站着一个中年男子。他上前问该男子谁让他干活,这名男子没有回答他还骂了他,他很生气便打了这名男子几拳,“黑子”和另外一名东北小伙子也过来打了几下。把这名男子打倒在地后他们准备上车走,往南走到丁字路口时,来了一辆浅黄色轿车撞在了他的车头部位,他便拿了一把砍刀,“黑子”以及另外两个东北小伙子每人拿一根铁管下车对浅黄色轿车进行了砍砸。砸完车后,他开车拉着隋文龙、“黑子”及两外两个东北人,黄XX开车拉着孙志强一起往西城走。他把砍刀和三根铁管扔在了西四路北高路口路边,然后他让“黑子”他们三个人上了黄XX的车,让隋文龙开着他的车走了,之后他去淄博躲了起来。2、同案犯孙志强归案后供称,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点左右,他和朋友在东营区西四路“友谊服装城”门口碰见了王瑞瑞,王瑞瑞让他上车但没有告诉他去干什么,他便上了王瑞瑞的车,车上除了王瑞瑞还有三个东北的小伙子。王瑞瑞驾车从西四路往牛庄镇方向走,快到牛庄车站时,他看到黄XX(指黄XX)的车停在西四路旁边,王瑞瑞让他上了黄XX的车。王瑞瑞开车带着三个东北的小伙子,黄XX开车带着他和隋文龙一起到了牛庄镇西范村南一口油井西侧的公路。他们在下车后看到油井东侧有一辆挖掘机正在施工,王瑞瑞安排他去让挖掘机司机停工,他便独自过去让挖掘机司机下车,他们一方的其他人在路边蹲着。他带着挖掘机司机他们下车位置走的时候,他们一方的其余六个人打一个黑色雪佛兰轿车的司机,他跑过去准备帮忙一起打,但等他赶到时,雪佛兰轿车司机已经被打倒在地。这时一辆金色的宝马车在他们跟前停了一下沿公路往南跑了,王瑞瑞让他们上车准备追那辆宝马车。宝马车往南走了二三百米的一个十字路口往左拐了一下并倒回来朝他们的车开了过来,在路上与王瑞瑞的车撞了一下后停了下来。王瑞瑞和三个东北的小伙子从车上下来,每人拿一把砍刀对宝马车进行了砍砸,他和隋文龙也下车了,黄XX当时没下车,他拿了一把砍刀也准备过去砍砸,但害怕其他人误伤到自己便在边上看着。王瑞瑞他们砍了几分钟后让他们上车,他和三个东北的小伙子上了黄XX的车,隋文龙上了王瑞瑞的车,黄XX把他们送到了南二路阳城小区12号楼1单元502室。3、被告人黄XX归案后供称,2015年3月26日12时许,王瑞瑞给他打电话称要一起吃饭,并让他接上隋文龙到牛庄镇车站等着。他接上隋文龙后在车站那里的西四路路边等了半个来小时,王瑞瑞驾车赶到了,王瑞瑞让孙志强上了他的车,隋文龙上了王瑞瑞的车。王瑞瑞开车在前面带路,他开车拉着孙志强跟在后面。王瑞瑞带着他拐到了牛庄镇西范村南边一口油井井场西边的南北公路上停了车,在那个井场上停了一辆挖掘机和一辆黑色轿车。隋文龙、孙志强、王瑞瑞还有王瑞瑞的三个朋友下车去了井场那里,他没有下去。王瑞瑞跟黑色轿车旁边的一名男子说了会话,不知道为什么说话的声音高了起来,王瑞瑞推搡了那名男子几下,随后隋文龙、王瑞瑞以及王瑞瑞的三个朋友上了王瑞瑞的车,孙志强上了他的车。他们开车往南走到丁字路口时,来了一辆宝马轿车撞了王瑞瑞的车头右前侧位置,王瑞瑞和王瑞瑞的三个朋友以及孙志强拿砍刀、铁棍下车对宝马轿车进行了砍砸,砍砸了约一分钟。砍砸完以后,王瑞瑞和王瑞瑞和三个朋友以及隋文龙上了王瑞瑞的车,孙志强上了他的车,他们驾车到了北高路口那里,王瑞瑞的三个朋友上了他的车,王瑞瑞让他给孙志强还有王瑞瑞的三个朋友找个地方躲起来,他便把他们送到了南二路胜利发电厂对面的阳城小区12号楼1单元502室,并把钥匙给了他们后离开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合分析以上证据,针对被告人事实认定方面提出的辩解,审理认为:1、被告人黄XX与王瑞瑞、孙志强等人是否经事先预谋阻挠他人施工并准备作案工具方面,被害人崔某、曹某以及证人武某、李某均能够证实被告人王瑞瑞案发当日上午曾到施工现场实施过阻挠行为,结合被告人及同案犯到现场即实施了停工、殴打他人并打砸车辆的行为,赶赴现场车辆均载有作案凶器等方面,足以认定被告人及同案犯事先进行了共同预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2、被告人黄XX是否参与了殴打他人并打砸车辆方面,被害人曹某、崔某分别对殴打和打砸车辆的人员进行了辨认,能够证实黄XX均参与其中,而且同案犯孙志强能够证实经王瑞瑞指使,实施了追赶崔某所驾驶车辆的行为,现有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黄XX实施了驾车追赶并参与了殴打和打砸行为;3、车辆损失价值的认定方面,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即对涉案车辆予以扣押,相关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系经公安机关委托后,鉴定机构经市场调查和参考委托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作出,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人黄XX针对事实方面提出的辩解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14时许,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侦大队接报警后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经侦查确定黄XX具有作案嫌疑。同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黄XX主动到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侦大队投案,但对与王瑞瑞等人事先预谋阻挠施工以及参与殴打和打砸行为方面未予供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损失189460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XX与他人经预谋后均积极参与犯罪,且部分同案犯在逃,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黄XX所起作用轻于被告人王瑞瑞,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被告人黄XX虽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珊珊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任育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清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